揚州網訊 去年6月,3名在揚州市區(qū)工作的江都女子結伴在市區(qū)某小區(qū)租了一套住房,其間,不小心損壞了屋內的一個瓷凳。近日,房東將3人告上了法庭,稱這個瓷凳是古董,要求3人賠償。但如何鑒定其價值,以及房東未盡告知義務要不要擔責,雙方產生了分歧。
瓷凳
摔壞才知是“古董”
小云、小秋和小雨三人都是江都人,在揚州市區(qū)工作。由于三人以前是同學,所以決定合伙在市區(qū)租房居住。
2010年6月間,三人租了王某在市區(qū)某小區(qū)的一套住房。在這個房子的陽臺上,有一個瓷凳。夏天天熱,三姐妹就把陽臺的門敞開著。但陽臺門總是被風刮得關起來,于是她們就把陽臺上的那個瓷凳搬了過來頂住陽臺門。
有一天,突然刮起了大風,風帶動陽臺門一下把那個頂門的瓷凳刮倒在地。當時,三個姑娘誰也沒在意瓷凳被刮倒。等過了幾個月,房東王某來收租金,看到這個瓷凳已經碎成了兩半,不由得大叫,“這個瓷凳可是個古董啊,值錢得很呢……”
賠償
如何鑒定存爭議
三個姑娘承認弄壞瓷凳是她們的責任,并寫下了字據(jù),“愿意經當?shù)匚奈飪r格鑒定部門估價后自愿賠償房東損失”。
房東和三個姑娘中的小云一起來到揚州文物商店。專家證明內容上寫道:“此件釉陶瓷凳是宜興窯出品,年代為晚清到民國,鑒定價格為貳萬元。”
但是,三個姑娘對鑒定過程以及價格存在疑義。“鑒定時,專家就是看了看,很快就給出了結果,所以我們對專家的鑒定結果是否權威,以及鑒定的資質存在異議。”小云說。同時,她們也認為,房東租房時,沒有進行必要的提醒,因此,瓷凳的損壞,房東也有一定責任。
未告知
房東未盡義務需擔責
賠償協(xié)議難以達成,房東將三個姑娘告上了法庭。庭審當中,三個姑娘提出,家中放有如此貴重的物品,房東有義務對她們進行必要的提醒。“這么貴重的東西就放在陽臺上風吹日曬,誰會想到這個是古董呢?”經過維揚區(qū)法院的開庭審理,雙方就賠償金額仍未能達成一致。房東暫時撤訴,雙方決定再去尋找共同認可的具有文物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權威的鑒定。
對此,辦案法官表示,在簽訂租賃房屋的合同時,對于房屋內的貴重物品,房東如不帶走,應告知租房人特別注意。如果口頭告知得不到雙方認可,則須在租賃合同中進行注明。如果權威的鑒定機構鑒定瓷凳確是古董,3名被告肯定不會全額賠付,原告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